中華民國農業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78年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80年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89年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97年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第六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農業教育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奉行三民主義研究農業教育促進農業教育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理事長服務或指定之地點。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1.調查研究有關農業教育事項。
2.建議及促進農業教育之興革。
3.獎勵農業學術及協助會員研究農業教育,並加強各農業教育機關及會員聯繫事項。
4.刊行農業教育書報,舉行農業學術演講及創設農教圖書館事項。
5.其他有關促進改進農業教育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普通會員:凡在國內外農業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從事農業教育或農業教育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由會員兩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均得為本會會員,會員除繳交入會費外,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之。
2.團體會員:凡農業教育機構團體認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除繳交入會費外,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之。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所有權利義務。
3.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5000元以上或於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事業者,得由理事會推薦為贊助會員。
4.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與資望,確能協助本會發展者,或於農業教育上顯有特別功績者,由理事會或會員20人以上之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為名譽會員。
5. 永久會員:前項會員除入會費外,一次繳足會費3000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僅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個人會員、及團體代表會員如連續三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停止其一切權利。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除名等處分,唯除名處分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其職權如下:
1.選舉理監事。
2.討論會務決定進行方針。
3.修正會務章程。
4.審查預、決算。
5.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
6.其他重要事項。
    本會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所屬會員推選(舉)產生,各團體會員人數每滿十人推選一人,不滿十人者以十人計。非屬團體會員之個人會員,得依其意願為本會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3.審定會員資格。
4.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5.計畫並辦理本章程第四條所列舉之事項。
6.編製預算、決算。
第十一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2.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其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召集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並在出缺一個月內依法補選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查本會會務之進行。
2.稽核本會之財務。
3.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之,其職權如下:
1.代表監事會。
2.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3.召集監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職出缺:
1.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2.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連續二次者。
3.曠廢職務或違背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
4.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六條:理事會為便於推行會務,得設秘書長一人,並得分組辦事,每組設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決議聘任之,均為無給職。秘書長秉承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意旨處理會務,由各組組長及幹事協助之,必要時得聘用雇員。
第十七條:本會為事實上之需要,得由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就全體會員中推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一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3.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分為下列各款:
1.會員常年會費及團體會員贊助會費。
2.政府補助。
3.資源單位或人士捐款。
4.有關單位委辦活動之經費及其結餘款。
5.其他。
第廿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廿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